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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于2019.1.14上午在北京地质礼堂参加了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的会议。会议中辅导老师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做了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共20条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
一、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
-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属于证据
-实际发生、相关性、合理性的判定
-支出的内容
-支出与支付的关系
二、税前扣除凭证种类
(一)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1.内部凭证
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合同协议、会议纪要、活动的图片视频、支出凭证、资金结算证明、入库单、出库单等 。
提示:
按照合理性原则,内部凭证种类的确认应以不损害税收利益为标准→会计原始凭证应包括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2.外部凭证
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例
问: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金,奖金已经替客户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能否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举办的促销活动中,针对客户发放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现金奖品,在税前扣除时应取得有中奖人姓名、身份证号、中奖人签字、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的收款凭证、支出凭证、代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内部凭证后可从税前扣除。
(二)境内支出凭证和境外支出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发生地不同分为:境内支出凭证和境外支出凭证。
1.境内支出凭证
(1)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①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例: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凭据问题
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资金占用费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据?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应凭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没有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付息日期、利息金额等内容。
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国家机关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2014年36号令)第二条
如从政府机关、团体收购废旧物资
③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2014年36号令)第二条
起征点 按月: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按次: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④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
银行结算单、军队票据不符合《办法》规定,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2)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①对方不可以开具发票的扣除凭证问题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等支出、支付违约金。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放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的支出
对方为个人的,收款凭证(外部凭证)也是扣除凭证
搬迁补偿支出
②对方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发票的扣除凭证问题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序号 |
不征税项目 |
1 |
预付卡销售 |
2 |
房地产预收款 |
3 |
补开营业税发票 |
4 |
代收印花税 |
5 |
代收车船使用税 |
6 |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
7 |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
9 |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
10 |
有奖发票奖金 |
11 |
不征税自来水 |
12 |
建筑服务预收款 |
2.境外支出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支出方缴纳的增值税作为可抵扣增值税处理的不属于企业的支出
(三)分割单
1.应税劳务分割单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广告、审计咨询服务;捐赠支出能否分摊?
应纳增值税劳务不包括销售货物
分摊支出按特别纳税调整中的成本分摊协议等相关规定执行
需能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全部支出的具体分配情况
2.非应税劳务分割单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应税劳务:不属于征税范围
3.水、电、气等支出分割单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
甲公司租用某办公大楼其中一层办公,在与大楼出租方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甲公司发生的水电费用另行结算。在水电费用结算时,若大楼出租方向甲公司开具的是发票,那么甲公司则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若大楼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比如按面积法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的,那么,甲公司可以大楼出租方开具的水电费分摊表等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取得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补救措施
(一)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办法》第十二条
“两税”建立联动机制
异常凭证、失控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二)汇算清缴结束前的补救措施
1.补开、换开发票和其他外部凭证从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办法》第十三条
2.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方式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办法》第十四条
提示:
真实性是基础,如有证据证明经济业务不真实,即使符合上述规定也不得扣除!
例:
甲公司2019年4月15日进行2018年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其2018年2月从A公司购进的货物,价税合计116000元。经核实发现A公司已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被列为非正常企业,A公司开具的发票已被列为异常凭证,要求甲公司将从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做转出处理。甲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已无法再向A公司换开合规发票。鉴于此,甲公司取得了其他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1.从税务机关网站查询的A公司列入非正常企业证明;2.购货合同;3.支付货款的银行转账记录;4.货物运输单据;5.入库单、出库单;6.会计核算入账资料(包括记账凭证和账簿记录等)。
问:甲公司能否凭从A公司取得的发票从税前扣除?如不能扣除,可否凭上述其他相关资料从税前扣除?
答:因A公司已列入非正常企业,A公司开具的发票已作为异常凭证,所以甲公司从其取得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据此税前扣除。
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甲公司因A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换开发票,考虑到其购进货物涉及运输、入库、出库等环节,同时这些环节也涉及相应会计核算的处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项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并准予税前扣除。
甲公司提供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项资料,符合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补救措施
1.已扣除的设置60日宽限期补开换开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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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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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扣除的准予追补扣除
除发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
程序按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追补扣除的前提是企业已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四、政策衔接
该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溯及既往的原则,企业以前年度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第二部分 税收优惠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不得计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范围的支出: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财建[2006]317号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新政
一、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二)加计扣除要求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与委托境内研发要求相同)
政策解析:
设定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条件的由来
与高新认定中境外研发占比相衔接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例:
甲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提示:是以80万元与73.33万元进行比较
如境内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20万元,则未超过(120*2/3=80万元)。
(三)合同登记管理要求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四)限制性规定
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五)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一、高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018年是时间节点,2018年以前具备资格的不能适用此政策。
不考虑前5个年度是否也具备资格,亏损均可以适用弥补10年的政策。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解析:
核心是具备资格后前五年可弥补的亏损延长至10年弥补
例一:
甲公司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
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
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二:
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
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二、具备资格年度的确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确定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了发证时间和有效期,为保证企业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
例:
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解读: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年度确定方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仅有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且需在每年3月底前进行评价。为此,《公告》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年度。
例:
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第三部分 政策问题解答
一、支付派遣人员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每月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人员的工资、社保及管理费,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开具等额发票。此外,用工单位还负担了被派遣人员的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这部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
二、责任保险费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该公告从何时执行?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的原则,该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补缴以前年度税金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在2018年度补缴2016年度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补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扣除在哪个年度?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在其纳税义务发生年度扣除,因此企业补缴2016年度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在其纳税义务发生的2016年度扣除,而不是扣除在缴纳税款的2018年度。
补缴以前年度房产税呢?
四、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某电网企业2018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截至2017年底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并从税务机关取得退还款2000万元。
问:该电网企业取得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款与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性质相似,实质均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涉及收入确认,因此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情况说明包括的内容
问:按照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企业对应扣未扣事项作出的情况说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情况说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涉税项目扣除年度、扣除的金额、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原因、影响以前相关年度纳税所得额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情况,相关年度应退税(亏损)情况。
六、其他
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公益性组织发生的捐赠支出呢? )
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企业负担(职工旅游费用、高管因个人原因发生法律诉讼、私车公用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
第四部分 汇算清缴关注事项
一、当前税收环境
(一)结构性减税的宽松期
(二)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化期
深化放、管、服
(三)国地税合并后的融合期
二、关注纳税申报的变化
(一)年度纳税申报的填报要求
(二)年度纳税申报流程
(三)附报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清算报告。
2.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资料
三、关注涉税事项管理要求
(一)资产损失、税收优惠、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留存备查。
(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申报备案问题。
(三)应扣未扣事项的专项申报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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